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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自律公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nbc123   点击:  2008年04月17日   【字体: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各级会员单位自律诚信经营,构建行业信誉体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所称美容化妆品行业是指从事美容化妆品生产经营,服务等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信、公开 、公平、公正。
 第四条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各级会员将视为自动加入本自律公约。
  第五条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在会员系统内负责组织实施本自律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我国有关美容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建全约束机制,实践守信用、重承诺的价值观。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正、公平、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树立诚信的行业形象。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会各级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对美容化妆品行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美容化妆品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经营者以顾客至上,服务为先。树立以人为本,消费为先的理念。强化自律,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倾听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坚持做到宣传诚信,服务诚信,价格诚信,功效诚信。提高质量、真诚服务、勇于创新,将诚信体现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永无止境的服务之中,不做虚假和夸大功能效用的广告宣传,不搞虚假促销,不误导、诱导或强制消费。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或行业商会的组织协调。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实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利用合同等,进行商业欺诈。
 (三)产品标签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真实反映化妆品成分属性、语言通俗易懂,科学正确。不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于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产品产地、厂名厂址。不在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中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产品、服务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做超范围服务。会员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所使用的美容化妆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自行选择使用,美容化妆品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
 (五)生产美容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通过《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审批,不污染环境。限期使用的美容化妆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七)针对生产销售服务人员,制定多种形式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责任感,制定考核指标。美容化妆品销售人员不得引用相关、医学专业词汇,来误导消费。用词要科学,专业、合理。直接从事美容化妆品生产及美容化妆品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美容化妆品的生产和美容服务的活动。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确保消费安全。
 (八)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简称专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采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自律公约》,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系统内有关单位违反自律公约,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商会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维护会员内部团结,维护会员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或极坏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商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模范执行本自律公约的给予表扬,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给予通报表扬,并能过商会的官方网站、会刊给予宣传,树立模范典型。
 第十五条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接受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六条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对本自律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自律公约经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行业规范发展专家指导小组”讨论通过,自2008年3  月 14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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