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保健美容美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宁夏自治区保健美容美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乡镇、私营、个体业主等美容化妆品机构组成的行业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服务,充分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美容化妆品行业经营者相互交流之家。 第三条:本协会的方针是宣传党的政策,培养专业的管理者和技术人才,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受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技术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各种交流考察活动。 (二)加强同各省、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的联系,为各会员单位的技术交流牵线搭桥。 (三)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各项经营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配合政府、技能部门,利用会员单位的培训机构,目前重点对下岗、待业人员施实再就业工程。 (五)向政府反映行业管理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正当的合法权益。 (六)为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联营合作提供服务。 (七)为增强商会的实力自办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经济实体。 (八)组织评比认证竞赛活动,通过评选表彰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宣传企业、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知名度。 (九)协助政府、执能部门对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进行管理,促使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健康发展。 (十)积极贯彻参加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管理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法人,管理工作者、业主、技术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区内外积极热心参与赞助本会工作者均可接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入会手续:由企业经营者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或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业务活动和联谊活动; (四)推荐新会员;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期交纳会费和提供必要的赞助费。 第十二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者,应劝其退会。企业法人更替,(保留个人会员除外)协会会员也随之申请更替。 第十三条:对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做出重大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本会可通过多种媒介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其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商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协会选举理事成员和常务理事;提供提案和决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任期4年,其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决定工作部门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决定,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本协会发展一定规模可根据行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专业分会并报主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备案。专业分会经民主协商推选出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聘请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部门组成办事机构,各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承办商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经费及办公地点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各会员企业赞助; (三)其它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各种培训、咨询服务、评比、竞赛活动及自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办公地点银川市鼓楼南街意志巷6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宁夏自治区保健美容美发协会 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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